對於涉及票據有效性的問題,請仔細閱讀相關規定:
第四十壹條?出票人在匯票上的簽名不符合票據法及下列規定的,該簽名不具有票據法上的法律效力:
(壹)商業匯票上的出票人簽章為法人或者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的簽章;?
(二)銀行匯票上出票人的簽名和銀行承兌匯票承兌人的簽名為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
(三)銀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簽名、蓋章為銀行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四)支票上的出票人簽名,出票人為單位的,應當有與其在銀行預留的簽名壹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並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出票人為個人的,簽名或蓋章應與個人在銀行預留的簽名壹致。?
第四十二條?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出票人、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加蓋銀行公章而未在匯票上加蓋指定專用章的,支票的出票人加蓋出票人公章而未加蓋與單位在銀行預留的簽章壹致的財務專用章的,由出票人承擔票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