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主要包括:
(1)當事人的姓名和住址是指違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規的當事人的姓名和常住地址。
(2)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是指當事人違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規的事實。
(3)處罰依據是指用來處罰當事人的具體法律法規。
(4)處罰內容是指對違反道路安全的當事人將給予何種處罰的內容。
(五)時間,是指當事人違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規後受到處罰的時間。
(六)場所,是指對違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規的當事人實施處罰的場所。
(7)處罰機關名稱是指對違反公路法規的當事人進行處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名稱。
(8)簽名或蓋章是指對當事人進行處罰的公安交通警察的簽名或蓋章。
以上是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事項,都必須具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履行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