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耗時較長的,經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完成鑒定的時限,延長時限壹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鑒定期限延長的,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期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鑒定過程中補充或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第三十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統壹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鑒定意見書。
第三十七條
司法鑒定意見應當由司法鑒定人簽名。多人參與評議的,對評議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