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壹)、當事人提交的文件和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檢查
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壹)、當事人提交的文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核對相應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說明婚姻法關於離婚登記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離婚意願和離婚協議的內容;
(5)雙方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的,雙方應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見證人面前簽字;
(6)夫妻雙方親自簽署離婚協議;婚姻登記官是宣誓的見證人。協議壹份為夫妻雙方,壹份在婚姻登記處備案;
(七)、婚姻登記員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件、離婚登記申請書、離婚協議書,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出具離婚證。發放離婚證,應當在雙方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核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向;
2.告知當事人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系、與子女的關系以及離婚後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領證壹方簽名或指紋”欄的個人簽名;如果當事人不會寫自己的名字,就要按手印。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狀印章,註明“雙方離婚,該證無效。××婚姻登記處”。被註銷的結婚證應當退還當事人。
5.分別向離婚雙方發放離婚證,向雙方宣布已領取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