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為了保障捐獻個體器官的個人的生命健康權不受損害,對捐獻器官規定設有幾方面的限制:(壹)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有書面形式的捐獻意願,對已經表示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意願,有權予以撤銷。(二)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於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系的人員。(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摘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於移植。(四)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摘取該公民的人體器官。(五)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該公民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的人體器官的意願。公民死亡的,應由其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都以書面形式表示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采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