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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需要逐頁簽名嗎?

第壹審普通程序全過程問答

壹.起訴和接受

(1)起訴應符合什麽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

(2)當事人如何提交起訴狀?投訴包括哪些內容?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3)人民法院如何處理下列起訴?

對符合條件的起訴,人民法院必須受理;下列起訴,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自願就合同糾紛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糾紛,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按照起訴狀辦理,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6.按照法律規定,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在不起訴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不允許離婚和調解,不受理通過判決或調解維持收養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4)人民法院的立案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二、審判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在開庭前應該做哪些準備?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被告提交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或者以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合議庭成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第三,審判

(1)民事案件是否應該公開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壹律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

(2)人民法院開庭前應如何進行?

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時,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3)法庭調查的流程是怎樣的?

法庭調查按以下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

(4)宣讀鑒定結論;

(五)宣讀勘驗筆錄。

(4)當事人在法庭上的權利?

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

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提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調查、鑒定、檢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五)在什麽情況下,可以合並?

原告追加訴訟請求,被告提起反訴,第三人提起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可以合並審理。

(6)法庭辯論的流程是怎樣的?

法庭辯論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

4.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6)原告不出庭怎麽辦?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7)被告不出庭怎麽辦?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8)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請撤訴嗎?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9)什麽情況下可以延期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聽證可以延期:

1,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2、當事人暫時申請回避;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偵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10)如何記錄審判過程?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自己的陳述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不補正的,應當記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