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人或者電子簽名依賴方因依據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電子簽名認證服務從事民事活動遭受損失,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未經許可提供電子認證服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對於未經許可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的,應當承擔以下行政責任:
①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②對於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③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對其處以罰款。
④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暫停或者終止電子認證服務未按規定報告的法律責任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暫停或者終止電子認證服務,未在暫停或者終止服務六十日前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報告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