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方前言、正文、後記內容缺失,書寫不規範或字跡不清的;
2.醫生簽名、簽字不規範或與簽名、簽字樣本不壹致。
有;
3.藥師未對處方適宜性進行審核(處方後審核、調配、核對、調劑欄未對調配藥師進行審核、核對調劑藥師簽名,或單人值班調劑未落實雙簽名要求);
4 .早產兒、新生兒、嬰幼兒處方未註明體重或日、月齡;
5 .化學藥品、中成藥、中藥飲片不單獨處方;
6.未使用藥品說明書名稱開處方的;
7.藥品的劑量、規格、數量、單位不規範或不明確的;
8.用法用量是“遵醫囑”、“自用”等模棱兩可的詞語;
9.處方修改未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或者未註明藥物超劑量原因並再次簽名的;
1
0.處方中未寫臨床診斷或臨床診斷不完整的;
11.單次門診急診處方開出5種以上藥品的;
12.無特殊情況下,門診處方用量超過7天,急診處方用量超過3天,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需要適當延長處方用量且未註明原因的;
13.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未能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包括處方顏色、劑量、證明文件等。);
14.醫生未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15.中藥飲片處方藥未按“君、臣、佐、使”順序排列,或配藥、煎藥等特殊要求未按要求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