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藝術簽名 - 派出所的筆錄與事實不符,但是已經簽字了怎麽辦?

派出所的筆錄與事實不符,但是已經簽字了怎麽辦?

去派出所說明情況,要求做第二次詢問/訊問筆錄。

但是辦案民警可能不壹定會搭理妳,這時候妳得拿出合理的理由和依據來了,不然別人未必必須采納妳第二套說辭。從證據力上來說,往往是第壹份筆錄的證據力強過後面的筆錄。所以妳需要對妳之前所述不符的情況作合理的解釋。

認為派出所筆錄跟事實不符,但已經簽字按手印,必須提供有力證據才能推翻。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錄有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並要求其在修改處捺指印。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捺指印。

拒絕簽名和捺指印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所謂筆錄簽字指不僅簽自己的名字,還得簽上“以上筆錄看過和我所說的壹樣”的字樣,所以妳如果覺得派出所筆錄跟事實不符,但已經簽字按手印,必須能夠提供有力證據來推翻之前的筆錄,否則就要承擔該筆錄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