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停放在人行道上,且人行道未標註停車的,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並給予相應的處罰。對於違停的車輛,如果不妨礙交通的,交警壹般只進行口頭警告,並將車子移到可以停的地方。交通警察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不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壹次記3分。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三條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及時提取、采集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勘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實施其他犯罪的,應當妥善保護犯罪現場和證據,控制犯罪嫌疑人,並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
發生壹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必要時可以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參加現場勘驗、檢查。
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和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