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掛靠者應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掛靠在區、縣的,申請人持當地派出所批準證明、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到當地派出所辦理轉移手續,持戶籍證明、親友戶口簿、親友主戶簽署的掛靠戶責任書到當地派出所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2.對於跨區域的掛靠戶口,由當地派出所報分局審批,發放《戶口遷移證》。
戶口遷入親戚家需要的資料:
1.本人書面申請、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
2、親友、戶主簽署的家庭責任書及其戶口簿;
3.本人和被掛靠人的身份證;
4、育齡婦女計劃生育證明;
5、落戶村或單位出具的長期居住證明和驗收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