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藝術簽名 - 證據保全公證規則

證據保全公證規則

法律分析:1。公證處應當通知被拆遷人到場。被拆遷人拒絕到場的,公證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並由記錄人簽名或者蓋章。2.強拆房屋內有物品的,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壹進行清點、清點、登記、分類,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由在場的兩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核對。被拆遷人拒絕簽字的,公證員應當在筆錄中予以記錄。

法律依據: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細則

第二條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是指在房屋拆遷前,公證機關為確保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真實性和證明力,采取勘查、拍照或者錄像等保全措施的活動。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於《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依法管理的房屋拆遷,托管人為房管局;拆遷有產權糾紛的房屋,且該糾紛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告的規定期限內未解決的;拆遷有抵押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部門公告的規定期限內未達成抵押協議的;以及其他房屋拆遷證據保全的公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