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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方立法“生前遺囑”引爆全網

深圳地方立法“生前遺囑”引爆全網

深圳的地方立法《生前遺囑》引爆全網,這個地方立法極其重要。對於大多數患者來說,在生命的最後壹刻,往往無法決定是否繼續搶救。深圳地方立法“生前遺囑”引爆全網。

深圳地方立法“生前遺囑”引爆全網1。當妳病重,生命即將結束的時候,妳是想插管插上儀器得到全力搶救,還是想有尊嚴的結束自己的生命?

近日,深圳對生前遺囑立法的“前衛探索”引起社會廣泛討論,使公眾重新審視生命的權利與意義、死亡的接受與選擇等生命命題。

根據相關立法,如果患者做出“不要做不必要的搶救”的預判,醫院應該尊重患者的意願,讓患者平靜地度過余生。那就是我的人生由我掌控,我死之前是否救我由我決定。

在中國的傳統觀念中,當親人尤其是長輩的生命到了最後壹刻,人們往往會選擇千方百計去挽救,否則就會被視為“不孝”。

有的患者願意躺在重癥監護室,忍受痛苦等待奇跡,有的不願意失去尊嚴,承受過度搶救帶來的痛苦,希望平靜安詳地走完自己的生命旅程。現在的醫療技術雖然發達,但也不是萬能的,還有很多不治之癥。即使盡力搶救,也只會延長時間,患者的生活質量堪憂。

經濟條件好的家庭願意為父母盡心盡力可以理解,但對於很多普通人來說,卻面臨著兩難的境地。繼續治療意味著背負沈重的債務負擔;如果放棄治療,可能會掉舌頭,被貼上“怕花錢不孝”的標簽。

晚期重癥患者必然失去表達意願的能力,大腦、身體、生命只能交給親人,被動接受治療。這本質上是對患者決定生命和個人意誌的權利的忽視。賦予患者生命權,符合人道主義,更能體現生命的自由意誌。

壹些歐美國家以立法的形式賦予了患者決定自己生活的權利。甚至在壹些深受儒家孝文化影響的亞洲國家和地區,“尊嚴死”和“孝文化”也不再被認為是對立的。新加坡國父李光耀和臺灣作家瓊瑤都曾有尊嚴地立下生前遺囑。

此前,中國壹些地方也在推廣生前遺囑,但只是口頭鼓勵和私下倡議的形式。壹些醫療機構怕承擔風險,重癥患者的訴求沒有得到充分回應,家屬的困境沒有得到充分解答。深圳從立法層面規範生前遺囑,回應了現代社會對死亡和生命尊嚴的追求,也有助於化解“存與不存”和“孝”的倫理困境。

深圳地方立法“生前遺囑”引爆全網2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修訂草案,對2017年至1年實施的我國首部地方醫療“基本法”進行了修改完善。其中,第78條對“臨終決定”進行了大膽突破,規定患者立遺囑“不做不必要的搶救”的,醫院應當尊重其意願,讓患者平靜地走完最後壹程,從而將生前遺囑寫入地方法規。

這項地方立法非常重要。對於大多數患者來說,在生命的最後壹刻,往往無法決定是否繼續搶救。很多時候,病人在痛苦中掙紮,花了很多錢,而家屬卻還在要求醫院繼續維持壹個沒有質量和希望的生命,直到最後壹刻。

說實話,這種看似煞費苦心的情況並不符合醫學規律,也不壹定是患者樂於見到的結果。有了這個地方法律,病人可以在生命的最後壹程“自己做決定”,避免不必要搶救的折磨,平靜安寧地結束生命。

現實生活中,有人把“生前遺囑”當成“安樂死”的變種。雖然兩者都是以少痛苦地結束病人的生命為目的,都帶有“有尊嚴的死亡”的味道,但“生前遺囑”與“安樂死”是不同的。建立“生前遺囑”的目的是讓醫院和醫生放棄不必要的搶救,讓病人在壹種更接近自然、更平和的狀態下死去。安樂死就是要求醫護人員以無痛的方式結束病人的生命。

相比之下,前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統,如心肺復蘇、人工呼吸機等人工設備,體現了患者對生命權的自主選擇,更容易避免橫亙在安樂死面前的法律障礙。目前只有荷蘭和比利時通過了安樂死立法,但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很少禁止“生前遺囑”。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民法典也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審視“生前遺囑”的本質,其實是尊重臨終患者的醫療自主權,保護和發展其生命權,與現行法律規定並不沖突。

今年3月,國家衛健委等15部門聯合發布《健康老齡化“十四五”規劃》,明確提出發展臨終關懷服務,穩步擴大臨終關懷試點,完善臨終關懷多學科服務模式,提高老年和絕癥患者的生活質量,這也體現了國家政策層面的變化,幫助患者舒適、安寧、有尊嚴地死去,已成為大勢所趨。

縱觀深圳這次地方立法,秉承法的精神,借鑒他山之石,邁出了堅實的步伐。為了防止這壹創新制度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被“尊嚴死”的不利局面,《規定》明確了嚴格的條件:

第壹,病人有明確的說法;二是有見證人在場,“經公證或者有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見證人不得是參與救治患者的醫療衛生人員”;第三種是用文字或音像記錄。“除非經過公證,如果是書面的,應當由遺囑人和見證人簽名,並註明時間。”通過這些措施的協同作用,可以有效體現患者的自主意誌,有效約束醫療機構的行為,避免異常情況的發生。

總體而言,地方立法“生前遺囑”拓展了依法保護生命權的空間,但也應看到從理念到立法的不足。目前登錄“選擇與尊嚴”網站的訪客有1,294934人,註冊會員有50755人,但完成“生前遺囑”的只有321人,大部分集中在北京和上海。

對此,需要加強宣傳,讓更多的患者了解這個新生事物。此外,這種立法創新還停留在地方立法層面。從長遠來看,需要通過調研論證進入國家立法,為更多患者提供有尊嚴的選擇。

近日,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其中,第78條對“臨終決定”進行了大膽突破,規定如果患者立下遺囑“不做不必要的搶救”,醫院應當尊重其意願,讓患者平安度過最後的時光。由此,深圳成為中國第壹個實現生前遺囑立法的地區。

對此,上海大學法學院國際醫療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金成華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深圳生前遺囑試點立法的意義在於理念引導和制度創新兩個方面。從制度層面推動傳統觀念的改變,患者臨終時的知情同意權得到了法律的尊重和保障,這在中國尚屬首例,具有重大的標誌性意義。為今後我國相關領域的理論研究和制度設計提供了很好的範例。”

但金成華也警告說:“生前遺囑乃至有尊嚴的死亡,不是壹個簡單的法律問題,它涉及到人的生命健康權等基本人權,也會引發哲學領域的深度思考。此外,其制度化應涵蓋社會各方面的利益和意見。沒有充分的論證和認可,倉促立法會引發更多的社會矛盾和糾紛。所以中國壹直采取比較謹慎的態度。”

深圳考驗“生前遺囑”

所謂“生前遺囑”,是針對生前廣泛流行的過度搶救、過度醫療而提出的概念。此前,這壹概念經常受到民眾的考驗,而這次深圳將其引入法律,是維護“人權”的重大突破

為此,《華夏時報》記者走訪深圳市人民醫院住院部發現,不少患者及家屬向記者表示,“有這個需求,想親身體驗壹下!”但很多患者認為“為了家人,我還是會選擇過度治療來延長生命。”

修訂後的《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了“生前遺囑”: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提供符合下列條件的生前遺囑的,醫療機構在對無法治愈的損傷或者死亡實施醫療措施時,應當尊重患者的生前遺囑:是否采取插管、心肺復蘇等創傷性搶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統,是否對原發病進行持續治療。

而且《條例》對生前遺囑的形式和方式都做了明確要求。在內容上,要有真實的意思表達;形式上要求公證或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見證人不能是參與治療的醫療衛生人員。而且要求有患者簽名,並以書面或錄音錄像方式註明時間,以保證患者意願的真實性。這壹明確要求保證了此類遺囑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避免了後續的糾紛。

目前,深圳市公證處已辦理了三起生前遺囑公證案件,保證了當事人的意願得到尊重和執行,並在司法實踐中總結了有益的經驗,保證了《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的實施。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胡軍表示:“‘生前遺囑’首先保證患者意願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實現對患者個人利益的保護;其次,有利於緩和社會矛盾,解決家庭糾紛,避免家庭成員意見分歧;再次,在社會效益方面,有助於節約醫療資源,避免過度醫療和無效醫療,將有限的醫療費用轉移到預防和保健方面。”

對於“生前遺囑”為何首先在深圳入法,洞察時代數字研究院首席研究員唐樹元對本報記者表示:“首先,這部立法是在《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的基礎上修訂的,該條例於2017年實施。當時這部地方性法規是我國第壹部地方性醫療‘基本法’,有充分的修改依據;

二、深圳市生前遺囑促進會成立於2021,17年4月,是由深圳市8家臨終關懷試點單位發起成立的全國第二家推廣生前遺囑的公益組織,積累了壹定的實踐經驗。第三,深圳特區具備先行先試的經濟和社會條件,民眾可以更容易、更快捷地接受和推廣“生前遺囑”這壹新概念。

能否在全國推廣?

實際上,“生前遺囑”是從“生前遺囑”這個詞翻譯過來的,這個詞最早是由伊利諾伊州律師路易斯·考特納在1967年向美國安樂死協會發表的演講中提出的,並發表在1969年的壹份法律期刊上。

目前,全球已有30個國家和地區允許在醫療過程中合法使用“生前遺囑”及壹系列具有類似功能的文件,如加拿大、英國、德國、意大利、荷蘭、以色列、瑞士、印度等。但在壹些國家,“生前遺囑”並未得到法律認可,比如日本。

然而,日本民間組織nihon song enshiky凱(日本尊嚴死亡協會)向其成員提供了壹份在該組織註冊的半標準化“生前遺囑”表格,但它不具有法律效力。

對此,金成華也指出,“無論是前期將安樂死合法化的西方國家,還是近期將安樂死制度化的韓國、臺灣省等周邊國家和地區,其制度化並不是他們社會糾紛的終結,而是引發了更尖銳的社會糾紛。這是我們國家需要關註的。”

據了解,“尊嚴”壹詞首次被寫入2020年頒布的民法典第1002條生命權條款,“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尊嚴受法律保護”在人格權條款中尤為醒目。

但與西方個人自由主義模式不同的是,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家庭在患者的重大醫療決策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壹些不利於患者病情的信息往往會被醫生基於保護原則優先考慮,進而剝奪其自主決策的權利。而“生前遺囑”就是讓患者重獲權利和尊嚴。此前在國內民間已經普及多年,但真正能實施的案例很少。

早在2006年,開國將軍羅瑞卿之女羅殿典就創辦了國內首家“選擇與尊嚴”公益網站,宣傳“有尊嚴的死亡”和“生前遺囑”。2009年,公益網站“選擇與尊嚴”發布了第壹版中國生前遺囑——《我的五個願望》。在這個網站的基礎上,2013成立了北京生前遺囑促進會,成為首個促進生前遺囑的社會組織。

緊接著,2021年4月,深圳市生前遺囑促進會成立,成為國內第二家推廣生前遺囑的公益組織。

此外,南京、廣州等地的少數養老機構和醫院,早些年也探索推出了“生前遺囑”項目。雖然部分患者和家屬接受,但也有不少患者和家屬覺得不能接受。

並且在實踐中,由於其不具有法律效力,當患者意願與家屬意見發生沖突時,醫療機構和醫生有時會將患者意願淪為違法的“空談”和“生前遺囑”,執行並不順利,以規避民事侵權索賠或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等巨大風險。

那麽,深圳的“生前遺囑”會在全國範圍內試點嗎?金成華認為,在全國範圍內實施難度較大。“首先,‘生前遺囑’、‘尊嚴死’等臨終關懷相關問題涉及法學、醫學、哲學、社會學、倫理學、心理學等多個學科。但目前的理論研究還不夠深入,尤其是各學科之間的交叉融合研究相對不足;其次,中國幅員遼闊,經濟、社會、文化差異很大。

基於受教育程度和自身環境的差異,居民對相關理念的接受程度和方式是不同的。因此,深圳的立法試點可以作為其他地區的參考,但未必是“普遍適用”的統壹標準。"

因此,金成華建議:“國內理論界應該開始多學科之間的交叉研究,如法學、醫學、哲學、社會學、倫理學、心理學等。,大力培養以高校法學院、醫學院為主導的醫藥衛生法、公共衛生法、國際衛生法研究平臺和人才。同時,以深圳為抓手,其他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開展地方立法試點。

我們的長遠目標應該是建立中國式的臨終關懷法案。根據新時代的新要求,無論是理論研究還是制度設計,都應采取客觀、理性、審慎的態度。另壹方面,要註意制度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和新矛盾,為構建中國特色的制度模式提供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