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或者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應當持有關證件、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或者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應當持有關證件、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