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未經別人同意代替別人簽字,系沒有代理權,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被代理人不對該簽字行為追認,則由簽字之人(也就是奶奶的女兒),需要對自己的簽字行為承擔責任。
如果沒有委托人委托、授權,私自代替他人簽字,是違法的行為。嚴重的還要負刑事責任。此種情況,簽字者需要自己承擔全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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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法院立案庭迎來了第壹位女當事人,該女士壹進門就壹串聯地發問:“法官,妳好!前兩天我收到妳們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和傳票,我都蒙了,我受朋友的委托在銀行借款合同上簽名,而且簽名時在名字的旁邊加註壹個“代”字,明顯我是代他人簽字的。
為什麽銀行要將我告上法院?我要不要承擔還款責任?”她疑惑地等待法官的解答。原來這位女士姓盤,她的壹位好朋友向防城港某房產公司買房,因不能壹次性交清房款,向壹家銀行辦理按揭貸款,以所買房屋作抵押,因該朋友是外地的,就委托她與銀行簽約等事宜。
現朋友違約,不能按時償還貸款,銀行起訴要求還款,將她和她的朋友以及某房產公司告上法院。成被告後,盤某覺得自己“很冤枉”,自己在整個簽約過程中的壹切民事行為都是受朋友委托行使的代理行為,自己怎麽就成了被告?
接待法官了解事情經過後對盤某進行悉心說法,原告將盤某等列為被告起訴是符合法院受理條件的,盤某可以進行答辯並提供相應的證據。
評析:本案訴訟所涉的法理,關鍵在於認定盤某的代簽行為是有權代理還是無權代理?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公民、法人是完全有權利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行為的,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所實施的民事行為由被代理人承擔行為後果。
本案盤某作為她朋友的代理人,只要盤某所提交的壹系列證據能充分證明自己是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的代理行為,合同的義務均由委托人承擔,如果盤某在代理過程中超越授權範圍,則要承擔超越部分的責任。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之中。
法官提醒:雖然在銀行貸款中代人簽名的現象較少,但在日常生活中卻還存在,比如在壹些民間借貸或買賣活動中,職員代公司或代老板簽收款項和貨款的情況時有出現,壹旦公司、老板違約或無力承擔債務時,由此產生的債務糾紛,代簽人將可能成為被告被。
法官提醒,不能輕易以自己名字代人簽收款項或代人簽合同,否則會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參考資料:
中國人大網-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參考資料:
人民網- 代朋友簽字構成簽約成被告?輕易代簽釀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