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指定監護人的自願監護人,應在監護人欄註明具體關系,並填寫自願聲明(自願監護人)並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第九條。
(1)申請:首次申領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須向戶籍所在地縣級殘聯出示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近期二寸免冠白底照片三張,如實填寫申請表和評估表。
申請智力和精神殘疾證和未成年人申請殘疾證,必須同時提供法定監護人的證明材料。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網上報名參展。
(二)受理:縣級殘聯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對申請人、法定監護人、照片、身份證、戶口簿進行確認,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評定:由指定機構對申領《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進行殘疾評定,根據殘疾標準對殘疾類別和等級做出明確結論,填寫評定表並加蓋公章。
評定結論符合殘疾標準的,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五個工作日;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原則上不予公示。
(四)審批:縣級殘聯對申請材料、受理程序、殘疾評定結論和公示結果進行審查,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經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批準,並填寫打印殘疾人證相關信息,在批準機關壹欄加蓋公章,在持證人人像上加蓋鋼印;
同時將殘疾評定表等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口基礎數據庫。鑒定結論不符合傷殘標準的,不予辦理。
(五)發放和存檔:縣級殘聯向申請人發放殘疾人證,並將申請表、測評表、公示結果等相關材料存檔,長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