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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報告日期應該如何確定?

對於發生於不同時段的期後事註,註冊會計師應當承擔的責任有所區別:(1)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審計報告日發生的期後事項,註冊會計師負主動查找並審計的責任。(2)對於審計報告日至會計報表公布日發生的期後事項,註冊會計師沒有責任專門查找,但對於已獲知的要進行審計。(3)對於會計報表公布日後發生的期後事項,註冊會計師僅具有關註的責任。在審計了審計報告日至會計報表公布日發生的期後事項後,註冊會計師可選用以下兩種方式確定審計報告日期:(1)簽署雙重報告日期,即保留原定審計報告日,並就該期後事項註明新的審計報告日;(2)更改審計報告日期,即將原定審計報告日推遲至完成追加審計程序時的審計報告日。審計報告日是指註冊會計師完成審計工作的日期,審計報告日期不應早於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簽署會計報表的日期。審計報告日就是CPA完成審計工作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