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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屬於什麽行為

簽訂勞動合同是壹種民事法律行為。

是關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簽訂勞動合同的流程包括以下步驟:

1、協商討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討論勞動合同的條款,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達成壹致意見;

2、編寫勞動合同:根據協商的結果,用人單位應編寫勞動合同,列明勞動合同的基本條款,如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等內容;

3、閱讀和審查:勞動者應認真閱讀勞動合同的內容,對於條款存在疑義或不合理的地方,應當及時向用人單位提出商議並修改;

4、簽署勞動合同:經過雙方協商和審查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上簽名或蓋章,表示雙方已經達成壹致意見,勞動合同正式生效;

5、勞動合同備案:勞動合同簽訂完成後,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備案,即將勞動合同的復印件報送給所在地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備案。

綜上所述,簽訂勞動合同是壹項非常重要的勞動關系管理工作,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並保留好勞動合同的原件和復印件,以備不時之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適用範圍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基本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