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公司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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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證明2 (1)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當事人的出生證明或戶籍部門出具的關於父母情況的證明;
(三)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
(四)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壹、《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時間:每周壹至周五全天。
二、準備好父母身份證原件和分娩醫院出具的《出生病歷》辦理。
1.憑夫妻雙方身份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獲取出生病歷;
2、憑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明和《出生醫學記錄》到產婦戶口所在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三。程序:
1.憑助產醫院出具的出生病歷到掛號處交費。
2.申請出生醫學證明。
出生證明-遺失補辦手續
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原件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病歷和出生醫學證明原件編號證明。
(二)父母雙方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經核實後,予以補發並登記備案。
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辦《出生醫學證明》正反面;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後丟失的,只補辦出生醫學證明首頁。
2.補辦出生證明需要的材料:
1.父母戶籍所在地村委會的證明。比如我們村的壹個村民,他的老婆×××××在×××生了壹個孩子
2.分娩證明:助產士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內容,助產士簽字、按手印、復印身份證。
3.嬰兒父母雙方的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如果父母壹方沒有戶口本,這個父母所在的村委會和派出所必須證明他的嬰兒戶口本沒有在這個方登記。如果女方沒有戶口本,需要證明。例:我村壹村民,其丈夫於×××年×月×日生了壹個孩子
4.分娩單位所在鄉鎮政府或鄉鎮衛生院院長簽字蓋章(孩子未在我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9X年5月1後出生的由鄉政府和衛生局簽字蓋章)
5.親子關系聲明:根據表格內容填寫。嬰兒的父母和證明人應親自簽名並按手印,並填寫與嬰兒的關系(祖父母、叔叔、阿姨等。不能做參考)。
6.嬰兒父母的身份證復印件和證明人。
7.寶寶的媽媽壹定要親自來處理。別人收的話,她必須有身份證和復印件。
9X年及以後出生的子女出生證遺失補辦;除上述六份文件外,還需兩份梅州日報聲明作廢的報紙原件(1 . 99X年5月以後出生的需兩份報紙)。
備註:1。所有證書應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字跡要清晰,不得塗改。證明上的名字要和戶口本上的名字壹致。
2.如果嬰兒在保健中心分娩,說明當時助產士為什麽不出具出生醫學證明。以及為什麽制作人沒有拿到出生醫學證明,有壹份出生登記簿原件的復印件,院長簽字並加蓋公章。或者當時的病歷(分娩記錄)復印件,院長簽字並加蓋公章。
出生醫學證明3《母嬰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條:“從事家庭接生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壹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決定依法重新出具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
處理條件
申請材料
工作流程從19XX 65438+10月1開始(偏遠地區3月1)。凡在中國境內和中國境內出生的,壹律使用合法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其他與出生人口有關的醫學證明壹律廢止。
出生醫學證明由新生兒出生的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必須按欄目要求準確填寫,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
新生兒的父母或者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向新生兒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戶口登記機關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並將《出生醫學證明》的補充頁作為新生兒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留存。
各級婦幼保健院、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保健人員負責本轄區內持《出生醫學證明》兒童的系列保健服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計劃單列市衛生公安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19XX 10,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 並根據《母嬰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條規定於2011年6月19XX 65438+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3號公布:“從事家庭接生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壹的出生醫學證明,並依法決定出具新的出生醫學證明。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a、從19XX 65438+10月1日(偏遠地區3月1日)起,凡在我國* * *和國境內出生的人員,統壹使用依法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其他與出生人口有關的醫學證明壹律廢止。
二、新生兒出生的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必須按欄目要求準確填寫,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
三、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向新生兒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戶口登記機關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並將《出生醫學證明》的補充頁作為新生兒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留存。
四、原衛生、公安、民政聯合發布的衛生部通發(19XX)1號通知規定的《出生醫學證明》不再生效。
五、各級醫療保健機構,不得用《出生醫學證明》推銷其他卡片、書籍或紀念品,以免增加使用者的經濟負擔。
六、各級婦幼保健醫院和鄉鎮衛生院及社區保健人員,憑《出生醫學證明》負責本轄區的兒童保健服務。
衛生和公安部門要嚴格落實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工作。
附件:1,出生醫學證明範本
2.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印章式樣
出生證明4茲證明我轄區居民(男/女,身份證號)於年月日出生於省市,其生父為,生母為。
特此證明!
經理(簽名)電話:年月日
(加蓋派出所公章)
註:本證明用於派出所開具證明。
出生證明5 ***公證處:
茲證明* * *為我公司工作/檔案人員,申請前往* * *國(留學、定居、探親、工作等。).根據他們的記錄和我們公司的知識,我們特此提供以下證明:
姓名:* * *,性別:*,出生日期:* * *,出生地:* * *,生父姓名:* * *,生母姓名:* * *。
蓋章XXX
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