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事後補充的合同內容完全是雙方協商壹致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那麽即使是壹方先在空白合同上簽字,我們也不能僅僅因為這種形式就否定合同的效力。當然,現實中這種情況很少發生。
壹般來說,如果是壹方先在空白合同上簽字,後面添加的內容大多與其真實意思不同,壹方之所以在空白合同上簽字,很可能是欺詐行為,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合同無效。當然,這是理論上分析的,但實際操作中,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就要主張合同無效。
我們需要證明當時簽合同的時候是空白合同,沒有寫明合同的內容,現在這個合同的內容也不是我們自己的真實意思。
根據《民法》: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2)題材;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簽合同或協議時,無論誰以任何方式給妳空白協議,都不要簽。正確起草協議,然後用A4紙打印出來是合法的。雙方認真閱讀並同意簽字是合法的。但是,不看協議直接簽字,後來又反悔,就是違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