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發票由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發放和管理,納稅人按經營範圍向稅務機關領購相關發票。
發票有兩個主要功能:
壹是經營活動的原始憑證,它既是買方支出的證明,也是賣方收入的證明,是單位和個人進行生產經營核算的重要憑證。
二是買方維權的合法憑證。如果出現質量問題,妳可以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八條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設備和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
稅務機關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開具準印證發票。第十條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壹的發票監制章。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的樣式和發票版面印刷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
發票應不定期更換。第二十二條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