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兩人詢問,壹人問,壹人記;
2、對於證人的陳述要按他本人的語氣記錄,並且盡可能做到逐句記述,不能做任何修飾、概括和更改;
3、對於詢問時的問和答,也應逐句記入筆錄裏,並且要反映出問與答的語氣、態度;
4、詢問結束,必須向證人宣讀筆錄,或由證人親自閱讀。如果證人請求補充和修改,應當允許,並讓證人在充、修改處捺手印或簽名、蓋章;
5、證人請求親筆書寫證言,應當允許。但必須事先認真詢問,然後要求證人立即在詢問地點書寫。必要時,偵查人員可以把要他回答的問題列舉出來,讓他親自書寫。證人書寫完畢後,應馬上檢查筆錄裏所寫證言是否完全,若不完全,可以讓他補充;
6、詢問筆錄每頁應當按順序編號,並由證人逐頁簽名、蓋章或捺手印。偵查人員則在筆錄的最後壹頁的末尾簽字。如果還有其他人員參加,也應當在筆錄的最後壹頁的末尾簽字;
7、對每壹個證人的詢問筆錄,都必須單獨制作,不允許把幾個證人的證言寫在同壹份筆錄裏,更不允許只制作某壹證人的筆錄,而讓其他證人在該筆錄上分別簽名;
8、詢問筆錄正文裏遺留下來的空白行、頁,在證人簽字以前,都應由偵查人員劃線填滿;
9、詢問證人筆錄的用紙必須合乎要求,字跡必須清晰、工整。
10、詢問證人筆錄必須用鋼筆或毛筆書寫,不能用鉛筆或圓珠筆記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六十壹條
證人證言法庭質證原則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