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專題考察票據法律制度中關於簽名和掛失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名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故選項A的表述有誤: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使用了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銀行本票專用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故選項B的表述有誤;票據權利限制中斷的,只對限制中斷的壹方有效,故選項C錯誤;掛失止付不是票據丟失後救濟票據權利的必要程序,它只是失票人在票據丟失後為防止票據被冒用或詐騙而可以采取的壹種臨時性預防措施。失主可以在票據丟失後掛失止付,然後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訴訟而不掛失止付,所以選項D的說法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