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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車險現場查勘員的職責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以下事故處理程序:

現場調查:

1.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離開現場,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如果不立即離開現場,壹定要保護好現場,並迅速向公安機關報案。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後,必須嚴格在承諾制的時間內迅速趕到現場,並迅速處置現場。

3.進行現場調查,包括現場參觀、攝影、繪圖、測量和檢查。現場調查必須合法、及時、全面、準確。

4.現場勘查記錄核實後,應當要求當事人或者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字。

5、因檢查需要,必要時可以扣留當事人的車輛和有關證件。

6.與當事人約定處理事故。

7.事後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問、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驗、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鑒定。

責任認定: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可以召集當事人舉行聽證會。2.在查清事故基本事實,收集充分證據後,嚴格按照規定時間認定責任。3.公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開會,澄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和依據。4.告知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和法定時效。

懲罰:1。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對責任方進行處罰,並報領導批準。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3、向責任人宣布處罰決定。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法定時效。5.完善相關處罰程序。6.執行懲罰。賠償調解:1。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書、票據和各種資料。2.在確認傷者救治結束或確定損害結果後,必須組織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賠償調解。最多調解兩次。3.調解成功後,制作調解書,分別發給當事人。4.調解不成功的,必須填寫調解結論並發送給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