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起訴狀沒有本人的簽字時不符合案件的受理條件的,法院會駁回起訴,然後重新起訴。起訴狀的內同應該包括法院的名稱,訴訟的事實還有理由,當事人的簽名還有蓋章和訴訟日期等必要內容。當事人應當在起訴狀上的具狀人處簽名或蓋章,起訴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民事起訴狀上的具狀人簽名系其本人書寫,否認該民事起訴狀上所列訴訟請求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故不符合案件受理條件,應駁回以原告名義提出的起訴,遂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訴狀上並非原告本人簽名,但是由原告委托他人代簽,但有原告按指紋,或經原告確認的,該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是有效的。如果原告並未委托他人代簽,或原告對起訴不知情的,則屬於冒用他人名義起訴,可以要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如已經受理的,應該裁定駁回起訴。民事訴狀的內容必須要按照規範進行填寫,因為法院審查案件是否立案的過程需要審查起訴狀的內容還有格式是否符合規範,包括壹定要當事人的簽名蓋章等規範,如果沒有是不會立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壹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