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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無記名股票轉讓

無記名股票,其股票上不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 內部也沒有關於無記名股票股東有關情況的記載。 實踐中,無記名股票所代表的 股東權利 的行使,以持有該無記名股票為要件,即誰持有該股票,誰就是公司股東,就可以向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正是基於無記名股票的這壹特點,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 公司法 》第壹百二十八條股票采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壹) 公司名稱 ;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 (四)股票的編號。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 《公司法》第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 股權轉讓 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 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