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指公司的實際管理者,即實際負責人。
法人的權利如下:
1.代表公司權利簽署法律文件;
2.代表公司簽署合同的權利;
3.公司發行債券或者股票,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名,並由公司蓋章;
4.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註冊。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216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二)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雖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對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有足夠表決權的股東。(3)“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人。(4)關聯關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關系。然而,國家控制的企業並不僅僅因為它們受國家控制而有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