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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法人變更程序

1,業務主管單位初審。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後,出具同意變更的文件或在協會提交的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和變更登記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2、登記機關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有效後,方可受理。

3.登記機關審查。審查提交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壹、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非企業單位登記的程序。

(1)驗收。申請註冊的主辦單位提交的文件、證件、註冊申請表齊全有效後,方可受理。

(2)復習。審查提交的文件、證件和註冊申請表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實相關註冊事項和條件。

(3)審批。經審查核實後,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和個人。

(四)頒發證書。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分別出具相關證明,並辦理領取和簽署證明的手續。

二、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按下列行業申請登記:

教育,如私立幼兒園、私立小學、中學、學校、學院、大學、私立專門(高級)學院或學校、私立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

(二)衛生事業,如私人診所(所)、醫院、私人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

(三)文化事業,如民間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所)、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所)等。;

三、應簡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手續,登記時,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註冊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

(四)業務主管單位出具的執業許可證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十條

成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