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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法律分析:首先,說明申請人的信息,如果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名稱和住所。另起壹行,寫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其次是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姓名等基本信息。

再次,陳述申請證人出庭的請求及事實和理由。最後,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寫上日期。

另外需要註意的是,申請是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作證。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產生的交通、住宿、餐飲、誤工費等必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應當預交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