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9日晚,浙江嘉興壹交警發現壹男司機存在不系安全帶等交通違法行為,罰款200元,記二分,並提醒不要穿拖鞋開車。?
面對交警遞過來的電子處理票,男子接過後沒有多想。他簽上自己的名字,然後交還給交通警察。就在交警接過簽字設備後,男子瞬間反應過來,脫口而出?嘿,這有錯嗎?在拿設備的時候。?
對於男子的異常舉動,交警警惕地拒絕了,並仔細查看了男子駕駛證的比對情況。發現該男子面對交警的處罰,上交了壹張馮的駕駛證,但簽字時寫的是薛。這個時候,男人還厚顏無恥的狡辯?這不是我的駕照嗎?我還是不承認我用了馮的駕照。
最終,在交警的壹系列查證下,該男子不得不承認冒用他人駕駛證,真名薛。目前,薛某已被立案調查處理。男人的異掌已經暴露了自己,讓人忍俊不禁。真的是這樣嗎?姓什麽?難以移動!
看了相關法律,也應該明白冒用他人駕駛證的嚴重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我們可以知道,使用他人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扣留機動車,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