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壹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壹十條規定的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壹)自借款人收到貸款之日起以現金支付;
(2)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網貸平臺方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之日起;
(3)以票據方式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之日起;
(4)貸款人授權借款人控制特定資金賬戶時,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的實際控制權;
(5)貸款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貸款並實際履行。
擴展數據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壹)從金融機構取得信貸資金,高息貸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二)向其他企業借款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以營利為目的借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仍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貸款的;
(四)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