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藝術簽名 - 法令號。126關於農機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

法令號。126關於農機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

《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已經2009年9月2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也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0年6月起施行。1998 03 12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內貿易部、機械工業部、農業部發布的《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國質[1998]123號)同時廢止。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王勇。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周伯華

農業部部長韓長賦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王旭東

2010年3月13日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壹條為了維護農業機械產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業機械產品質量和售後服務水平,明確農業機械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換、退貨責任(以下簡稱三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農業機械產品(以下簡稱農機產品),是指用於農業生產、產品初加工及其他相關農業活動的機械設備。

第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機械產品生產、銷售和維修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實行誰銷售農業機械產品誰負責三包的原則。

銷售者應當承擔三包責任,換貨或者退貨後屬於生產者責任的,可以依法向生產者要求賠償。

在三包有效期內,因修理者的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

第五條本規定是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向農業機械使用者承擔農業機械產品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國家鼓勵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作出更有利於維護農業機械使用者合法權益、嚴於本規定的三包責任承諾。

除銷售者與農業機械使用者另有約定外,銷售者的“三包”責任按照約定執行,但約定不免除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六條國務院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農業機械產業政策和相關規劃。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布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的三包承諾,農業機械用戶反映的農業機械產品質量問題和服務問題,督促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第七條生產者應當建立農業機械產品出廠備案制度,嚴格執行出廠檢驗制度。未經檢驗合格的農業機械產品不得銷售。

依法實行生產許可管理或者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農業機械產品,應當取得生產許可證書或者認證證書,並加施生產許可標誌或者認證標誌。

第八條農業機械產品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三包憑證等隨機文件:

(壹)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農業機械使用說明書編寫規則》的要求編寫,並列出機內易損部件的名稱、規格、型號;產品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未列入國家標準的,應當在使用說明書中明確其適用範圍、技術性能指標、工作條件、工作環境、安全操作要求、警示標誌或者說明;

(2)相關工具、附件、備件和其他隨機物品的清單;

(三)農業機械產品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品牌、型號規格、生產日期、購買日期、產品編號、生產者名稱、聯系地址和電話。已指定銷售者、修理者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標明名稱、聯系地址、聯系電話、三包項目、三包有效期、銷售記錄、修理記錄等相關信息;銷售記錄應當包括銷售者、銷售地點、銷售日期、購貨發票號等內容;修理記錄應包括修理交付時間、交付時間、修理故障、修理情況、更換和退貨證明等項目。

第九條生產者應當在銷售區域內建立農業機械產品維修網絡,與修理者簽訂代理修理合同,依法約定農業機械產品三包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條生產者應當保證農業機械產品在停止生產後五年內繼續提供零配件。

第十壹條生產者應當妥善處理農業機械用戶的投訴和查詢,提供服務,並在農忙季節及時處理各種農業機械產品的三包事宜。第十二條銷售者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嚴格審查生產者的經營資格,認真核實農業機械產品合格證、產品標識、產品使用說明書和三包憑證。對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農業機械產品,應當核驗生產許可證證書和生產許可證標誌、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

第十三條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並按照農產品使用說明書告知以下內容:

(壹)農業機械產品的用途、適用範圍和性能;

(二)農業機械產品的主機與機具之間的正確配置;

(三)農業機械產品行駛裏程或工作時間及其使用情況。

第十四條銷售者交付農業機械產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面對面檢查和試運行;

(2)交付隨機工具、附件和備件;

(三)提供由財政、稅務部門統壹監制的購貨發票、三包憑證、中文產品使用說明書及其他隨附單據;

(四)明示農業機械產品三包有效期和方法;

(五)提供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授權或者委托的修理者的名稱、聯系地址和電話;

(六)在三包憑證上填寫銷售者的相關信息;

(七)必要的操作、維護和安全防範培訓。

進口農業機械產品,還應當提供海關出具的進口證明和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檢疫證明。

第十五條銷售者可以與修理者簽訂代理修理合同,在合同中約定三包有效期內的修理責任和農忙季節及時排除各類農業機械產品故障的措施。

第十六條銷售者應當妥善處理有關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的咨詢、詢問和投訴。第十七條修理者應當與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訂立委托修理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用於三包有效期內的修理。

代理修理合同應當約定維修技術資料、技術培訓、維修配件、維修費、運輸費等內容。由生產者或銷售者提供。

第十八條修理者應當在三包期內承擔本規定範圍內的免費修理業務,並按照合同約定接受生產者、銷售者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修理者應當嚴格執行備件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備件,並認真保存維修記錄,記錄修理前的故障和修理後的產品質量狀況。

第二十條修理者應當填寫完整、真實、清晰的修理記錄。修理記錄的內容應當包括修理時間、修理故障、檢查結果、故障原因分析、維修項目、材料費用和工時,以及運輸費用和農業機械使用者簽字;有裏程的,應當註明。

第二十壹條修理者應當將修理後的農機產品和修理記錄當面交給農業機械使用者,經調試正常後交付使用,並在維修質量保證期內保證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條維修者應當保持常用維修配件的合理儲備,保證維修工作的正常進行,避免因維修配件不足而延誤維修時間。在農忙季節,要有及時排除農機產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第二十三條修理者應當積極開展上門修理和電話咨詢服務,妥善處理農業機械使用者對修理的查詢和對修理質量的投訴。第二十四條農業機械產品三包期限自銷售者出具購貨發票之日起計算。三包期包括整機三包期、主要零部件質保期、易損件及其他零部件質保期。

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的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本規定附件1規定的時間。單臺內燃機作為商品銷售給農機用戶的,算作整機,其包含的主要零部件由生產者在三包憑證上明示。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的主要零部件由生產者在三包憑證上明示。

其他農業機械產品的整機三包期限及其主要部件或者系統的名稱、質量保證期由生產者在三包憑證上明示,有效期不得少於壹年。

以內燃機作為農業機械產品配套動力的,其三包期和主要零部件質量保證期按照農業機械產品整機三包期和主要零部件質量保證期執行。

農機產品的易損件和其他零部件的質量保證期未達到整機三包期的,生產者應當在三包憑證上明示其所屬的零部件或者系統的名稱和合理的質量保證期。

第二十五條農業機械使用者遺失三包憑證,但能夠證明其購買的農業機械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可以向銷售者申請補發三包憑證,並按照本規定繼續享有相關權利。賣方應在收到農業機械用戶的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補齊申請。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不得拒絕承擔三包責任。

由於銷售者的原因,購買發票或者三包憑證上的農機產品品牌、型號與要求三包的農機產品不壹致的,銷售者不得拒絕履行三包責任。

在三包有效期內轉移所有權的,三包憑證和購車發票相應轉移,農機使用者憑原三包憑證和購車發票繼續享有三包權利。

第二十六條在三包有效期內,農業機械產品出現質量問題,農業機械使用者持三包憑證到指定或者約定的修理者處進行免費修理,維修產生的工時費、材料費和合理交通費由三包責任人承擔;按照規定的換貨、退貨條件,農機用戶要求換貨、退貨的,憑三包、修理記錄、購貨發票進行換貨、退貨;因質量問題給農業機械使用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依法負責賠償相應損失。

第二十七條在三包有效期內,如有規定範圍內的質量問題,修理者壹般應當自修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修理工作,並保證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條在三包有效期內,送修的農業機械產品自送修之日起超過30個工作日未修理的,農業機械使用者可以選擇繼續修理或者換貨。如需更換,賣方應憑三包憑證、維修記錄和購貨發票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

第二十九條在三包有效期內,農業機械產品因同壹嚴重質量問題不能正常使用,累計修理2次後仍出現同壹質量問題的;或者在購買農業機械產品的第壹個作業季節後30日內,除易損件外,農業機械產品因同壹壹般質量問題已修理兩次的,農業機械使用者可以憑三包憑證、維修記錄和購買發票選擇更換相關主要部件或者系統,由銷售者負責免費更換。

第三十條在三包有效期內或者自購買農業機械產品的第壹個作業季節開始之日起三十日內,農業機械產品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更換主要部件或者系統後出現相同質量問題的,農業機械使用者可以選擇換貨,銷售者負責免費更換;更換後仍出現相同質量問題的,農機使用者可以選擇退貨,銷售者負責免費退貨。

第三十壹條在三包有效期內,更換主要部件或者換貨條件符合本規定要求的,銷售者應當提供新的、合格的主要部件或者完整產品,並更新三包憑證。被更換的主要部件的質量保證期或者被更換的完整產品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符合退貨條件或者因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可供調換,農業機械使用者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按照購機發票金額全額退還貨款。

第三十二條因生產者、銷售者未明確告知農業機械產品適用範圍導致農業機械產品不能正常工作的,農業機械使用者可以在購買農業機械產品的第壹個作業季節後30日內,持三包憑證和購買發票選擇退貨,銷售者負責按照購買發票金額全額退款。

第三十三條在整機三包期間,聯合收割機、拖拉機、播種機、插秧機等產品在農忙季節出現質量問題,屬於服務網點內的整機或者主要零部件,修理者應當在接到修理報告後3日內排除;如果是易損件或其他零件的質量問題,應在收到修理報告後1天內消除。在服務網點範圍之外,農忙季節的故障修理由銷售者和農業機械使用者協商。

國家鼓勵農業機械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在農忙期間開展上門售後服務活動。

第三十四條在三包有效期內,銷售者不履行三包義務,或者農業機械產品需要檢驗或者鑒定的,三包有效期自農業機械使用者提出要求之日起中止,三包有效期根據中止天數相應延長;造成直接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第三十五條農機使用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農機產品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條捐贈的農業機械產品不免除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依法應當承擔的三包責任。

第三十七條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承擔三包責任:

(壹)農業使用者不能證明農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

(二)產品超出三包有效期的。

第三十八條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涉及的零部件不承擔三包責任:

(壹)因未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正確使用和維護,造成損壞的;

(二)自行改裝或者拆卸機器,改變機器性能或者造成損壞,說明書中有明確說明的;

(三)故障發生後,農業機械使用者因處置不當無法對故障原因作出技術鑒定的;

(四)因產品質量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其他人為損壞;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第三十九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農業機械化部門應當認真履行三包有關質量問題的監督職責。

生產者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履行明示義務,或者故意通過明示內容逃避責任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法處理。

銷售者未按規定履行三包義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維修者未按照規定履行三包義務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農業機械使用者與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因三包責任發生爭議的,可以按照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農業機械使用者可以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設立的投訴機構投訴,或者依法向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反映情況,當事人要求調解的,可以通過調解解決。

第四十壹條對三包責任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農業機械使用者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需要進行質量檢驗或者鑒定的,農業機械使用者可以委托有資質的農業機械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或者鑒定。

質量檢驗或鑒定所需費用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方式結算。第四十三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本規定所稱質量問題,是指農業機械產品在合理使用條件下,性能不符合產品說明書規定的條件;或者農機產品不具備應有的性能;或者農業機械產品不符合生產者在農業機械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質量問題包括:

(壹)嚴重質量問題是指農業機械產品重要性能嚴重下降,超過相關標準要求或者明示範圍;或者農業機械產品主要零部件報廢或者修理費用高必須更換的;或者農機產品本身故障在正常使用下影響人身安全的質量問題。

(二)壹般質量問題,是指除嚴重質量問題以外的其他質量問題,包括易損件的質量問題,但不包括農業機械使用者按照農業機械產品的維護、保養、調整或者大修方法,可以用隨機工具排除的輕微故障。

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質量問題嚴重的,見本規定附件2。

本規定所稱農業機械產品使用者,是指購買和使用農業機械產品進行農業生產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本規定所稱生產者,是指生產、組裝、改裝農業機械產品的企業。農機產品的供應商或者進口商視為生產者,承擔相應的三包責任。

本規定所稱銷售者,是指以其名義直接向農業用戶交付農產品、收取貨款、開具購貨發票的單位或個人。生產者直接向農業機械使用者銷售農業機械產品,在本規定中視為銷售者。

本規定所稱修理者,是指在三包有效期內,與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訂立代理修理合同,為農業機械使用者提供農業機械產品維修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十四條非農業生產活動中使用的農產品及其質量問題符合法律規定的修理、更換或者退貨的相關條件的,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2065年6月1日起施行。1998 03 12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內貿易部、機械工業部、農業部發布的《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國質[1998]123號)同時廢止。

附件:

1.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三包

2.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嚴重質量問題表(略)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的三包有效期及主要部件名稱和質量保證期。

壹、內燃機:(指作為商品銷售給農業機械用戶的內燃機)

1.整機三包期

①柴油機:多缸1年,單缸9個月。

②汽油機:2沖程3個月,4沖程6個月。

2.主要部件的質量保證期

①柴油機:多缸2年,單缸1.5年。

②汽油機:2沖程6個月,4沖程1年。

3.主要部件應包括:內燃機機體、氣缸蓋、飛輪等。

二、拖拉機:

1.整機三包期

大中型拖拉機(18kW以上)為1年,小型拖拉機為9個月。

2.主要部件的質量保證期

大中型拖拉機2年,小型拖拉機1.5年。

3.主要部件應包括:內燃機機體、氣缸蓋、飛輪、車架、變速箱箱體、半軸箱體、轉向器箱體、差速器箱體、最終變速器箱體、制動輪轂、牽引板、舉升箱等。

三、聯合收割機:

1.整機三包期:1年。

2.主要部件的保修期:2年。

3.主要部件應包括:發動機缸體、氣缸蓋、飛輪、車架、變速箱殼體、離合器殼體、轉向器、主減速器殼體等。

四、插秧機:

1.整機三包期:1年。

2.主要部件的保修期:2年。

3.主要部件應包括:車架、變速箱、傳動箱、移栽臂、發動機缸體、氣缸蓋、曲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