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購買保險收到保單後,保險公司都會有回訪電話,主要是為了保障客戶權益,核對個人信息確認是否本人簽字以及對保單條款是否清楚。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回訪制度,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回訪工作,並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設備。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在猶豫期內對合同期限超過壹年的人身保險新單業務進行回訪,並及時記錄回訪情況。回訪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確認受訪人是否為投保人本人;
(二)確認投保人是否購買了該保險產品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否按照要求親筆簽名;
(三)確認投保人是否已經閱讀並理解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的內容;
(四)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和保險期間;
(五)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受到的損失;
(六)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猶豫期的起算時間、期間以及享有的權利;
(七)采用期繳方式的,確認投保人是否了解繳費期間和繳費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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