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憑送貨單上欠款人的簽名只能證明欠款人收到了該貨物,但卻無法證明對方是否給付了這筆貨物的貨款,當事人可以用電話錄音方式向對方追要貨款,並找證人在場做好錄音。若對方承認所欠貨款,那就有勝算;若對方壹口否認還欠貨款,則勝訴率較低。
當對方欠款起訴時,還要收集相關證據證明所欠貨款的數額。寫訴狀,並帶著身份證,到對方住所地或者工程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解決。判決生效後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壹百二十壹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