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員辦理,並由其中壹人在公證書上簽名。因特殊情況由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上簽名並記錄在案。
遺囑人應當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遺囑公證細則》第六條規定,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員辦理,並由其中壹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簽名。因特殊情況由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上簽名並記錄在案。
見證人和遺囑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公證遺囑特別聲明:
1.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托他人辦理。
2.立遺囑人應當心智健全,能夠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思,不受脅迫或者欺騙。
3.如需變更或撤銷原遺囑公證,應提交原遺囑公證,到原公證處辦理。
4.立遺囑人死亡後,立遺囑人應持立遺囑人公證書、死者死亡證明、本人身份證明到本處辦理繼承權公證。遺囑受益人不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內的,為受遺贈人。然後受遺贈人必須在知道後的兩個月內到我處對接受遺贈的聲明進行公證。
綜上所述,就是邊肖對遺囑公證需要哪些人到場的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遺囑公證細則第六條
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員辦理,並由其中壹人在公證書上簽名。因特殊情況由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上簽名並記錄在案。
見證人和遺囑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