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初期,沿襲隋制,高祖武德三年(公元六二○),改納言為侍中,改內書省曰中書省內史令曰中書令,以左、右 仆射為尚書省長官,與侍中、中書令並為宰相。
中書掌定旨出命,門下掌審議封駁,尚書主執行政令,權責分明,然中書門下既壹主出命、壹主審議,不免時有各持已見之事發生太宗乃設「政事堂」。
以為議政之所,由是政事堂乃成為實際決策的中樞所在於是中書令和門下侍中為真宰相。
代政事堂議事,而尚書左右仆射要兼銜「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或「同中書門下三品」等職亦即獲真宰相身份,於政事堂會議。
唐代除三省長官為當然宰相外,凡加「同三品」,「同平章事」,皆為宰相,並無軒輊。
唐代相制的創設精神,壹方面在謹慎大政;另壹方面在使君主與權臣俱不能獨斷,因此壹切政令,由中書進擬,經門下審議後,天子不得輕易改動,而「不經鳳閣(中書)鸞臺(門下)」,未得為敕(資治通鑒唐紀)充份,顯示上述的設制精神。
三省權責分明凡有單國大事,先由中書全人草擬,經中書令,待郎決定了審議後,進呈畫押,敕旨即下;送門下省駁止;然後送尚書執行,故君主、權臣無由專斷。
唐代宰相采取的是委員制而異於兩漢的領袖制.***有三個衙門:中書、門下、尚書,此三個部門的職能外加禦史臺才等於漢代丞相的職權.可見唐代丞相的分權。
1、中書省----發令.這些命令唐代叫做“敕”,雖以皇帝的名義發出,卻不由皇帝擬定,而由中書省擬訂。
其程序如下:由中書舍人草擬聖旨多份,稱“五花判事”,再由中書令(中書省長官)或中書侍郎(中書省副官)選出壹份並稍加潤飾,成為正式詔書,接著由皇帝畫壹敕字成為皇帝的命令,最後下達門下省。
2、門下省----復核。由中書省發出的皇帝命令,至此須經過復核.若復核不通過則由給事中(有封駁權的官)批註送還中書省,稱“塗歸”。
意思是要求中書省重擬.若復核通過,還需侍中(門下省長官)或門下侍郎(門下省副官)簽名,詔書才正式生效,然後下達尚書省執行.若由皇帝直接發出命令,而沒有中書、門下的印章,在唐代這被認為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