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備案證據
立案偵查應當有舉報、投訴、有關人員舉報、犯罪嫌疑人投案或者自首等材料,公安機關及其民警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犯罪事實材料,有關部門移送的犯罪線索材料等事實材料,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材料,或者上級公安機關指定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材料。
3.1.1驗收登記表
受理案件登記表是案件的源頭,是偵查活動的起點。受理案件登記表按照《公安機關刑事檔案歸檔規範》(2014版)制作。
3.1.2舉報、控告、檢舉、自首、發現、移交材料
(1)舉報、投訴和舉報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網上舉報、控告、舉報的,應當打印網頁截圖並註明出處。以口頭或者電話方式進行舉報、投訴、舉報的,接待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蓋章;對舉報、投訴或者舉報可能導致打擊報復的,應當及時采取保護和保密措施。
(2)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的,受理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由投案人簽名蓋章。
(三)公安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犯罪事實的,工作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記錄,並簽名、加蓋單位公章;工作人員寫的書面材料,壹人壹份,不能幾個人壹起寫。
(四)有關單位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犯罪事實向公安機關移送相關材料時,應加蓋單位公章。
3.1.3備案決定
應當按照《公安機關刑事檔案歸檔規範》(2014版)作出立案決定。
3.2破案證據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已經破案的,應當有如何鎖定犯罪嫌疑人、如何將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的相關材料。
3.2.1鎖定嫌疑人材料。
(壹)通過詢問被害人、走訪犯罪現場周圍的人獲取線索鎖定犯罪嫌疑人的,應當附有詳細詢問等材料。
(2)通過指紋、生物證據與指紋庫、DNA庫比對鎖定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說明犯罪嫌疑人的指紋、DNA何時、何地、為何錄入指紋庫、DNA庫,並附相關材料。
(三)犯罪嫌疑人被贓物去向等線索鎖定的,應當附贓物流通過程的材料。
(4)犯罪嫌疑人被受害人被盜銀行卡或有價證券交易鎖定的,應附相關金融機構的交易憑證及相關監控視頻。
(五)通過警犬嗅源等方式鎖定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寫出相關信息並加蓋單位公章,有條件的可以附具附件。
3.2.2捕獲過程或案例過程
(壹)逮捕或案發後,如何確定被逮捕人或自首人的真實身份,應附後。
(2)抓捕過程或案情中應包括案發的時間、地點和經過。犯罪嫌疑人不止壹人的,應當包括到案順序、是否有協助抓捕其他共犯的行為等。
(3)逮捕或者投案後,應當由參加逮捕或者接受投案的兩名以上偵查人員書面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工作人員撰寫的書面材料應當壹人壹份,不得由幾個人同時撰寫。
3.3勘驗、檢查和搜查的紀錄
3.3.1勘驗檢查記錄
對被搶現場、贓物藏匿處、遺棄作案工具的藏匿處進行現場勘驗,應當遵循合法、及時、客觀、全面的要求。檢查時,應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並做好記錄。重大案件的現場檢查應當錄像。
(壹)應當記錄調查人員到達現場的時間、現場的保護情況、檢查的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以及當時的溫度、光線等氣象條件。
(二)應記錄場景方位、整個場景、場景中心。
(3)對遺留在現場的可疑痕跡和物品應詳細記錄。門、窗、墻、屋頂是否損壞,用什麽工具破壞,存放財物的櫃子、抽屜、保險櫃是否完好,有無翻動痕跡;是否有指紋、鞋印、血漬、毛發、體液、煙頭、紐扣等。;是否有刀、槍、棍、繩、手套、口罩、帽子等物品遺留。
(4)被害人死亡的,應當記錄屍體在現場的位置、姿勢及其與其他痕跡、物品的關系。
(五)現場勘驗人員、記錄制作人、制圖人和見證人的簽名。
對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身體檢查時,應當記錄檢查的過程、情況和結果,並記錄傷情類型、傷情程度、致傷兇器、致傷時間、是否提取指紋、采集血樣、尿樣等。應詳細記錄。筆錄應當由參加檢查的調查人員、檢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
3.3.2搜索記錄
除緊急情況外,搜查應當有搜查證。搜查應當制作筆錄,寫明時間、地點、過程、痕跡和發現的物品,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
3.4痕跡、物品、生物樣本等的記錄。和扣押清單
公安機關在勘驗、檢查、搜查中提取痕跡、物品或者生物樣本,應當有相應的提取記錄,詳細記錄提取的時間、地點、方式,提取物品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顏色、新舊程度等。依法扣押的,應當附扣押清單。扣押清單應當由調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盜財物為手機、車輛等物品時,應詳細記錄手機序列號、手機卡號、車輛車架號或發動機號等重要信息。
3.5鑒定意見
3.5.1法醫屍檢鑒定
如果被害人死亡,應當檢驗屍體。屍檢應包括屍體解剖和屍檢,然後分析死亡時間、死亡原因、死亡手段和方法,推斷兇器,分析事件性質(自殺或他殺)。
3.5.2人體損傷程度的法醫鑒定
如果被害人受傷,應當進行傷情鑒定。我們應該檢查受害者傷口的大小和形狀,分析傷害工具,評估傷害程度。
痕跡識別
現場提取指紋、鞋印等痕跡的,應當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指紋以及作案時所穿的鞋子進行分析比對。
3.5.4生物證據的鑒定
血液、毛發、體液、煙頭等生物證據要與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DNA分型進行比對。為了進壹步確定被害人的身份,需要提取被害人的血樣,與被害人近親屬的DNA分型進行比對。
(壹)確保材料來源明確。送檢樣品應有相應的提取記錄。在提取受害者父母的生物樣本時,必須核實受害者父母的身份。
(二)確保物資得到妥善保管。樣品提取後,應妥善保存,防止樣品被汙染。
(三)確保檢驗標誌正確。送檢樣品應正確標記,防止樣品相互混淆。
3.5.5價格評估
扣押贓物的,應當進行價格鑒定。價格評估應包括:
(壹)委托人和價格評估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二)價格評估的目的、內容、範圍和基準日;
(三)價格鑒定的依據、方法和過程;
(四)價格評估意見;
(五)價格鑒定意見書的出具日期和價格鑒定人、價格鑒定機構的簽名。
3.6識別和識別記錄
3.6.1現場鑒定記錄
犯罪嫌疑人歸案的,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對現場的描述,帶領公安機關對相關現場進行辨認,並制作辨認筆錄,拍照或者錄像。鑒定記錄應詳細記錄鑒定的時間、過程和結果。筆錄應當由鑒定人、調查人和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識別記錄
(壹)從案件中提取犯罪工具的,應當組織犯罪嫌疑人混合辨認。
(二)發現贓物有案底的,應當組織被害人或者其家屬與犯罪嫌疑人混合辨認。
(三)被害人屍體和現場物品符合辨認條件的,應當組織被害人家屬和犯罪嫌疑人辨認。
(四)有條件的,應當將幸存的被害人和證人混合辨認犯罪嫌疑人。
(五)* * *同壹刑事案件中同壹人之間,有條件的,應當相互混合辨認。
(六)有銷贓行為的,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當組織銷贓人員和收贓人員混合辨認犯罪嫌疑人。
3.7視聽材料和電子數據
(1)如果案發現場周圍有可能拍攝到犯罪的準備過程、犯罪過程、逃跑路線等的監控錄像。,應調取監控錄像確認犯罪事實。
(2)犯罪嫌疑人持被盜銀行卡取款的,應當到相應的金融機構調取銀行卡的交易記錄,加蓋金融機構公章,調取取款的監控錄像。
(3)犯罪嫌疑人使用被盜手機的,應當到通信部門調取該手機的通話記錄、基站信息等材料,並加蓋通信部門公章。
3.8證人證詞和受害者陳述
對證人和被害人的訊問筆錄應當包括:
(壹)質詢的具體起止時間、地點和人員。
(二)證人、被害人的身份以及與犯罪嫌疑人的關系。
(3)搶劫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犯罪嫌疑人是否目擊了作案過程,犯罪嫌疑人的人數、年齡、體型、衣著、口音,被害人的傷情,是否反抗,是否可能在犯罪嫌疑人身上或衣服上留下痕跡,被盜財物的名稱、數量、特征、原值憑證等。
(四)應當向贓物、贓物收繳人員詢問贓物的流通情況。
(五)證人、被害人核對筆錄後簽名蓋章,偵查人員簽名。
3.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訊問筆錄應當包括:
(1)實施搶劫的動機是否有預謀。
(2)實施盜竊搶劫犯罪過程中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作案工具是否使用及去向,被害人是否反抗,是否傷害被害人,是否強行索要銀行卡密碼等情節。
(3)實施多起搶劫犯罪的,每起犯罪的具體時間、地點、手段,被害人特征以及被盜財物的名稱、數量、特征等。
(四)贓物的用途和去向。
(5)核對筆錄後,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名蓋章,偵查人員簽名。
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應當同步錄音錄像。
3.10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和犯罪記錄
(壹)確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應當要求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調取其戶籍證明等材料,並加蓋公安派出所公章。如果戶籍年齡確實不對,出生證明、計生材料、入院材料、助產士證言、鄰居家訪等。應該獲得以驗證他們的真實年齡。
(二)犯罪嫌疑人有明顯精神障礙的,應當走訪其家屬和鄰居,必要時應當進行司法精神病學鑒定。
(3)犯罪嫌疑人有前科的,應當取得裁判文書、釋放證明等材料。
3.11其他程序材料
主要是立案管轄和辦案期限的相關材料。
3.12描述
主要是辦案機關對證據收集、固定、認定、鑒定過程中的瑕疵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