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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條件可以申請濟南市最低生活保障嗎?

1.當然可以。

2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濟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鄭績發[2001]第1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濟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

2001年4月19日

濟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第壹條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規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持有本市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則,堅持國家保障與社會救助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

第四條民政局是市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職能部門,其職責是:

(壹)組織調查研究,制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規範性文件和具體政策,提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並及時建議政府定期向社會公布;

(三)組織、協調和指導社會各界開展社會救助工作;

(四)指導、監督、檢查縣(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五)負責與有關部門的協調;

(六)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法違紀、弄虛作假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和出具偽證的單位;

(七)協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行政復議;

(八)編制並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和上報本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預算、決算;

(九)負責全市社會救助計算機網絡管理;

(十)負責本縣(市)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的培訓。

第五條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組織實施,其職責是:

(壹)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政策和工作要求,編制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編制並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上報本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預算、決算;

(三)負責擔保資格的審批和註銷;

(四)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評估;

(五)研究解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會同有關部門處理轄區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弄虛作假獲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和出具偽證的單位;

(七)負責本轄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行政復議;

(八)負責本轄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計算機網絡的建立和管理以及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調查和統計;

(九)組織、協調和指導轄區內社會各界開展社會救助活動;

(十)負責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業務培訓;

(十壹)負責定期向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門報告本轄區的最低生活保障情況。

第六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縣(市)區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實施工作,其職責是:

(壹)根據縣(市)區政府制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意見和工作要求,編制工作計劃,做好宣傳和組織實施工作;

(二)負責保障資金的支付和管理;

(三)負責擔保資格確認或取消的調查和審查;

(四)會同有關部門處理轄區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違紀違法行為,以及弄虛作假冒名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行為;

(五)負責保密工作檔案的統計工作和計算機網絡管理;

(六)組織、協調和指導各種社會力量開展社會救助活動;

(七)為有勞動能力的人員提供就業或者技能培訓機會;

(八)負責定期向縣(市)區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門報告本轄區的最低生活保障情況。

第七條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職責:

(壹)負責受理轄區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並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收入、生活困難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準確核算最低生活保障金,上報街道辦事處;

(二)按要求張榜公布保障對象、公開保障金額,接受群眾監督;

(三)負責及時支付保障資金和物資;

(四)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定期審查;

(五)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保障對象變化情況。

第八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壹)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及時撥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和必要的辦公經費;

(二)統計、物價部門提供當地消費水平的變化情況,並提出保障標準的建議;

(三)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對保障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和審計;

(四)勞動保障和人事部門負責提供下崗職工、在職職工、退休人員和失業人員的收入變化情況;

(五)工商、稅務、教育、衛生、房管、供電等部門發布的相關優惠政策。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社會組織應當積極配合民政等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九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納入市、縣(市)區財政預算,專項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和資助,所提供的捐贈和資助全部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第十條中央、省、市下撥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用於補助中央、省、市單位的困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第十壹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根據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確定,並適當考慮水、電、煤(氣)和未成年人義務教育費用,並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二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三條城鎮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總收入,由以下部分組成:

(壹)工資和獎金;補貼、津貼和其他勞動收入;

(二)繼承和贈與、利息、股息、有價證券和特許經營收入;

(三)撫恤金、失業金、養老金、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遺屬補助費;

(四)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及其他收入;

(五)其他合法的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

優撫對象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的撫恤金、優待金收入不計入個人和家庭收入範圍。

第十四條家庭收入按照其應得收入計算:

(壹)在職人員、退休人員、失業人員的收入高於最低工資標準、退休費標準、失業救濟金標準的,按照實際收入計算;低於此標準的,按已取得的收入計算;

(二)按國家規定應享受各種補貼的職工和其他人員的遺屬,其收入按有關標準計算;

(三)同壹家庭成員具有兩類戶籍(均為城鎮非農業戶口和農業戶口),最低生活保障由戶籍所在地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四)在勞動年齡內,因病、因工致殘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須有市衛生部門指定醫院出具的證明),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核定其實際收入,確定保障金額;

(五)有贍養、扶(撫)養能力的,按法律判決的法律文書或有關部門確定的應付標準計算;沒有協議、裁定、判決的,贍養費按照被贍養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減去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剩余部分的50%除以被贍養人人數計算;撫養費和維持費按支付人收入的25%計算。有多個贍養人、扶養人的,最高不超過其收入的50%。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屬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不計算應支付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六)有兩個以上子女的法定贍養人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定贍養人是獨生子女的,可以與被贍養人合並計算保障標準。

第十五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壹)男18周歲至60周歲,女18周歲至55周歲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職業介紹機構或有關部門提供的工作崗位的;

(二)違反《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尚未處理的;

(三)擁有手機、摩托車、飼養高級寵物、自購商品房等非日常生活必需的高檔消費品,且日常實際消費明顯高於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四)其他不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

第十六條申請人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戶主通過戶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表》;未設立居民委員會的,可以直接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不在壹地的,只有壹方可以申請,其他成員應當提供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相關證明。

第十七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委托居民委員會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調查核實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申請人和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並由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符合保障條件的,應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花名冊》,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手續,報市民政部門備案,並出具統壹印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縣(市)區民政部門經審核後,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理由。

第十九條經批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應當根據不同情況給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壹)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城鎮居民,按照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批準全額享受;

(二)對仍有壹定收入的城鎮居民,允許按照人均收入與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

第二十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將審批後申請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名單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凡不符合法定條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有權向行政審批機關提出意見;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管理審批機關應當予以糾正。

第二十壹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委托街道辦事處、鄉鎮或居委會按月發放,必要時也可發放實物。

第二十二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家庭人均收入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過居委會告知縣(市)區民政部門,並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續。

第二十三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因遷移、行政區域變更等原因戶籍發生變化的,應當到遷出地和遷入地的縣(市)民政部門辦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相關變更手續。在縣(市)區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移交手續,並報縣(市)區民政局備案;跨地區的由縣(市)區民政局辦理移交手續並報市民政部門備案。同時,保障對象應當憑遷出地證明在遷入地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尚未設立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新建居民區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暫由當地鄉鎮政府民政辦公室管理。符合保障條件的居民人戶分離,由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村委會審核辦理,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應當參加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居民委員會組織的社區公益勞動。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的,停發或減發每月保障金。

第二十六條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管理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拒絕為符合條件的家庭簽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意見,或者故意為不符合條件的家庭簽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意見的;

(二)玩忽職守,或者貪汙、挪用、扣壓、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

第二十七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市)區民政部門追回冒名頂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並視情節給予壹定處罰。

(壹)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未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八條城市居民對縣(市)區民政部門作出的不批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減發、停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決定或者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開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主要用於:

(壹)對城市困難居民進行摸底調查;

(二)在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時,對生活必需品的種類、價格水平等進行抽樣調查;

(三)保障對象的登記、審核、保障資金的繳納和管理等。;

(四)表、書、證、卡的印刷、檔案管理和宣傳費用;

(五)工作機構建設(包括計算機網絡管理)和人員培訓。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從社會上招聘並配備專門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員,招聘人員的工資由市、縣(市)區財政支付。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3.濟南提高低保標準,人均230元提高到260。

2006-12-30 11:58文章來源:濟南時報。

文章類型:轉載內容類別:新聞

從明年1開始,麗霞、市中、淮陰、天橋、歷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月230元提高到260元。

根據市政府今天發布的消息,自2007年6月5438+10月1日起,麗霞、市中、槐蔭、天橋、歷城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月230元提高到260元;長清區由每月180元提高到220元;章丘市、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每月不低於200元,具體標準由當地縣(市)政府確定並公布。

據了解,2005年,我市調整了麗霞、市中、槐蔭、天橋、歷城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當時的每月208元調整為230元,並要求其他縣(市)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明年濟南低保標準將上調。

日期:2006-12-30來源:濟南日報

經市政府研究,自2007年6月5438+10月1日起,麗霞、市中、槐蔭、天橋、歷城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月230元提高到260元,長清區由每月180元提高到220元。章丘市和平陰、濟陽、商河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每月不低於200元,具體標準由當地縣(市)政府確定並公布。(記者莊雲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