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的效力是怎樣的
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那麽電子簽名的效力是怎樣的?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壹起來了解壹下吧。壹、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壹、《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關於電子簽名的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 第十壹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二、《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關於電子簽名的規定 第十三條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的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十四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五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二、成為可靠電子簽名的條件有哪些根據《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壹)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三、《電子簽名法》對我國金融業的影響《電子簽名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之後,將對我國金融業的經營和改革起著極大的推動作用。我國銀行界壹定要抓住機遇,以《電子簽名法》為基礎,制定和完善整套的銀行新法規。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並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並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可見,我國現行的《票據法》並不承認經過電子簽名認證的非紙質的電子票據的支付和結算方式,它逐漸形成了網上銀行和電子商務網上支付的法律障礙。《電子簽名法》將明確規定電子文件與書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並且電子簽名也可以具有印章的同等法律效力,這樣原來的票據法必須作適當修改,以適應網上電子支付的要求。有了《電子簽名法》,就可以制定網上電子支付規則,制作電子支票,實現網上的快速資金結算。即便不在網上,支付支票也可數字化,將支票轉為數字化,銀行可以節省大量的印刷費用,提高效益。 毋庸質疑,《電子簽名法》的出臺,將引起金融業務處理的壹次革命,它將大大推動銀行業務的發展,加快在途資金的流通速度,提高銀行的經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