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甲方不在勞動合同上簽字蓋章,視為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簽訂合同,違反勞動法,應賠償二倍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不同於其他合同關系:壹是勞動合同的主體由法律規定,沒有合法資格的公民和沒有就業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具有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對合同雙方既是保障又是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利、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穩定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壹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