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隨子女落戶的條件如下:
1,老人子女均為北京戶籍,無外省市子女;
2.在北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3.老人都到了退休年齡,辦理了退休手續;
4.失業老年男性60歲,女性55歲;
5.需要兩位老人同時申請。
定居就是在某地註冊,長期定居。在壹個地方落戶,需要符合落戶地規定的條件,辦理壹定的手續,才能在該地方落戶。
父母隨子女落戶時提供的證件如下: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和受托人簽名壹致);
2.申請人及陪同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住房證明(指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請人是農業戶口以外的外省市人員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的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失業證明或者失業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所在地轄區的,應當在遷出前由本人或者戶主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城市應當在三日內,農村應當在十日內交驗戶口遷入證明。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壹)復員、轉業軍人,由縣、市兵役機關或團級以上兵役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二)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當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員,應當出具釋放機關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