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度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牛潤之作為市委、市政府分管信訪工作的領導,對村民上訪置之不理,對事件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平度市市政府副市長、開發區黨工委書記劉玉明作為市政府分管城鄉建設管理的領導,對村民上訪重視不夠,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宣傳解釋相關政策,對事件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3.鳳臺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付強,對村集體資產收益內部分配問題決策不當,對村信訪重點督辦函落實不認真,負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4.豐臺街道辦事處主任盧忠科(無黨派)履職不到位,工作方法簡單,導致矛盾升級。負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5.馮臺街道辦事處黨工委委員、杜家疃村所在區書記顧秀軍對該村信訪工作重視不夠,化解矛盾措施不力、不當。對其負有直接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6.豐臺街道辦事處人大辦公室主任李勝龍作為分管信訪工作的領導,對村裏的信訪問題重視不夠,化解矛盾工作不力。他是直接責任人,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鳳臺街道紀工委書記修林武,未能督促相關人員妥善解決村內信訪問題,負有監管責任,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8.向店派出所所長林對村民阻撓施工等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防範措施,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9.向店派出所杜家疃村段負責人李光忠對村民阻撓施工等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防範措施,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0,平度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科員袁(2006年時任平度市國土局土地估價管理所副所長)作為征地業務科科長,對《放棄聽證證明》中群眾代表虛假簽名未予識別,負有直接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1.平度市委辦公室副主任、群眾工作部副部長兼信訪局局長厲靜君對村民上訪不重視,構成失職錯誤,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2、平度市信訪局副局長蔣東興對村民上訪不聞不問,對涉及村集體資產收益分配等敏感信訪問題未及時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構成失職錯誤,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青島市紀委要求,平度市委市政府要從“3·21”事件中吸取深刻教訓,舉壹反三,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增強政治意識、責任意識和法紀意識,特別是在涉及征地問題上,堅持科學、民主、合法的程序,進壹步站穩群眾立場,走好群眾路線,做好群眾工作,保護好群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