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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動火審批的有關規定,具體是出自什麽法律法規的?

施工動火審批的有關規定,具體是出自《中華人民***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如下:

第二十壹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擴展資料

施工現場動火等級分為壹級動火、二級動火和三級動火。

1、壹級動火作業由項目負責人組織編制防火安全技術方案,填寫動火申請表,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後,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作業由項目責任工程師組織擬訂防火安全技術措施,填寫動火申請表,報項目安全管理部門和項目負責人審查批準後,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項目責任工程師和項目安全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後方可動火。

4、動火證當日有效,如動火地點發生變化,則需重新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和國消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