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婚後可以簽婚前財產協議嗎?
再婚可以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簽訂合法婚前財產協議的要求是:
1.婚前財產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
書面文字可以由夫妻雙方自行達成,也可以在公證部門的參與下達成,但公證不是法定的必經程序。只要是夫妻雙方意誌的真實表達,婚前財產協議的形式法律效力就不可推翻。
2.婚前財產協議在內容上必須合法。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的財產,是指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它既可以是生活資料,也可以是生產資料,可以是有形資產,也可以是無形資產,但兩者都必須屬於他們。如果不屬於他們或是否存在或涉及第三方的所有權,則不包括在內。
二、再婚的過程
1,應用。
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應持所需證件向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婚姻是壹種法律關系,它的產生和消滅都要經過法律程序。就像結婚壹樣,再婚必須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登記手續。
2.填寫申報單。
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雙方各填寫壹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
3.簽名。
雙方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在申請再婚登記聲明中的“聲明人”欄親自簽名或按手印。
4.復習並註冊。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雙方提交的文件和陳述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5、再婚登記證。
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後,應撤銷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並出具復婚登記證明,方能發生法律效力。
6.不需要體檢。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體檢。
婚前,如果要簽婚前財產協議,那麽法律意識是不會停止的。即使是想登記結婚的雙方,也可以直接約定婚後收入也屬於個人財產。如果有這些約定,那麽在離婚或者死亡的情況下,財產的分割會省去很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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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5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