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商業、供銷社系統內調撥或國營農場之間作為固定資產轉帳處理的牲畜,不作交易行為處理。第三條 牲畜交易稅納稅義務人為買方,但賣方應依規定填具合法銷售憑證,並負有督促買方依法申報納稅的責任。第四條 牲畜交易稅的計算方法是:
成交金額×稅率(百分之五)=應納稅額。第五條 除按《條例》第五條規定給予免稅外,屬於下列情況之壹者給予免稅:
1、毗鄰社隊的生產隊或社員之間,取得鄉人民政府證明(尚未建立鄉的,由公社、大隊證明,下同),在農村互換(包括補差價)自用的牲畜。
2、農村生產隊和社員,經鄉壹級人民政府以上機關證明,向區內經營耕畜的國營商業和供銷社購買自用的耕畜。
3、農村社隊和社員個人,按照國家計劃安排,持有有關機關證明(包括協議、合同)用財政無償或有償無息支持窮社窮隊資金購買自用的牲畜。
4、少數民族壹、二類稅收照顧地區的生產隊和社員持有鄉人民政府證明,到壹般地區購買自用的牲畜。
5、部隊向軍馬場作價撥入裝備用的牲畜。
6、學校舉辦的勤工儉學或教學實驗農場,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救濟、收容單位,以及公安部門所屬勞改、勞教單位,報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屬實,購買自用的牲畜。
7、國營商業部門在收購環節已納工商稅的菜牛。
8、納稅個人因受災等特殊原因,納稅確有困難,報經市、縣稅務機關批準免稅(或減稅)的牲畜。
9、其他需要在政策上給予扶持,經自治區稅務局批準免稅(或減稅)的牲畜。第六條 牲畜交易稅的納稅期限,我區定為:集市成交的牲畜在當天納稅,農村成交的牲畜在三天內納稅,邊遠地區最多不得超過七天。
牲畜交易稅除由稅務機關直接征收外,各市、縣稅務局可根據工作需要,指定代征代繳義務人。
代征代繳義務人應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履行代征代繳義務,不得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稅收,並按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報解手續,將代征稅款及時足額報解入庫。代征代繳手續費,從代征代繳稅款中,按百分之二以內提取。具體辦法由市、縣稅務機關制定。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應服從稅務機關征收管理。應稅牲畜入市、,必須憑鄉或有關單位證明,辦理稅務登記。成交後,買賣雙方應到成交地稅務機關(或向代征代繳義務人)辦理銷號、納稅手續。
在農村成交的牲畜,納稅義務人應按期向稅務機關或代征員申報納稅。
不論稅務機關直接征收或招手代征,都必須填發完稅證給納稅人,完稅證由自治區稅務局統壹印發使用。第八條 市、縣稅務機關對代征代繳的稅款報解、票證使用、有關證明保管等,應制定具體辦法,並按月進行檢查。代征代繳義務人應按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認真辦理。第九條 稅務機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規定處以罰金的案件,應當填發《稅務違章案件處理通知書》。違章人接到處理通知書後,如有異議,應在十五天內,向處理機關或上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第十條 群眾檢舉揭發的案件經查實處理後,市、縣稅務機關可從牲畜交易稅的罰款中,提取百分之三十,獎勵給檢舉揭發人。市、縣稅務機關付給檢舉揭發人獎金應按財政部規定辦理,並填具《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違章案件提獎領據》壹式三份,由領獎人簽名蓋章。第十壹條 有關本細則的具體解釋和征收管理有關事項,授權自治區稅務局辦理。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文到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細則有抵觸的,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