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三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達。調解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調解的依據;(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金額;(四)各方賠償損失的責任和比例;(五)補償的方式和期限;(6)調解日期。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三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達。調解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調解的依據;(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金額;(四)各方賠償損失的責任和比例;(五)補償的方式和期限;(6)調解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