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開罰單拒簽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對於交通處罰不滿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壹條 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以罰款,交通警察當場收繳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上註明,由被處罰人簽名確認。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交通警察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不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擴展資料: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使用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對違法行為信息進行管理。對記錄和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信息應當及時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