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和國家檔案局
企業職工檔案管理規定
老禮字[1992]第33號
第十八條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被辭退、開除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在壹個月內將其檔案轉移到新的工作單位或者其戶籍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被勞動教養或勞動改造的職工,原單位準備今後錄用的,其檔案由原單位保管。
第十九條移交檔案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通過機密交通工具或派人取用,不得通過郵寄或由本人取用。
(二)移交的檔案必須按照《企業職工檔案移交通知書》(見附件二)的統壹規定進行登記,並密封包裝。
(3)不得扣留或分批轉移轉移的材料。
(四)接收單位收到檔案後,應當在回執上簽字蓋章,並立即返還。如果轉出單位逾期壹個月未收到回單,應及時索要,以防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