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五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進行認購。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六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購股份的數量、金額和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應當按照所認購的股份數繳納認購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六條* * *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
(壹)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二)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三)發行的無記名股票總數。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五)認股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本次發行的起止時間及逾期未繳足的,認購人可以退股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