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離職證明什麽意思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後必須出具的壹份書面材料。離職證明的作用是為了證明勞動者已經與上壹家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而且離職證明上面也寫明了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部門和該份工作入職以及離職的時間。離職證明由第三方開具,不僅是核實求職者工作經歷的有力證據,也幫助規避了重復聘用勞動者的法律風險。二、開離職證明要註意哪些第壹,開離職證明有必須包含的內容,其中必須要寫明離職員工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職位、入職及離職的時間、離職原因等;第二,必須要蓋企業的公章或者人事章才是有效的,壹般來說公章的效力要大於人事章,畢竟公章是很難復制的。除了蓋章,最好能在證明結尾處寫明經辦人的姓名和電話,便於今後入職的企業去核實。第三,離職證明最好是在辦理離職手續的同時要求企業出具,如果事後再去找企業開具,壹是要花費多余的交通費用和時間,二是如果在以前的工作中與企業裏某些管理人員存在矛盾的話,他們也會人為設置壹些障礙故意不給妳開具離職證明。三、不配合開具離職證明如何處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所以開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不合理的原因為由拒絕為離職員工開具離職證明。如用人單位違法不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勞動者無法入職新單位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訴,要求企業賠償自己的損失。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